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无 报告的核心观点 1. 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整体实现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新《办法》的出台已刻不容缓。[1][2] 2. 新《办法》主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涉外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业务经营规则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 3. 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从1亿元人民币修改为10亿元人民币,提升了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指标标准,并新增了权益性投资余额标准,对盈利的持续性更加重视。[3][4] 4. 新《办法》增加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出资人,并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4] 5. 新《办法》新增了一般出资人的资质要求,并在公司治理、股权透明度、聚焦核心主业、财务稳健性、信用记录和遏制逃废债等方面明确了出资人的负面清单。[4] 6. 新《办法》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严格业务分级监管。[5][6] 7. 新《办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支持设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6][7][8] 8. 新《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两个监管指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9][10] 9. 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拨备覆盖率要求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时仍然保留了租赁应收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的要求。[10]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提高申请设立条件 1. 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从1亿元人民币修改为10亿元人民币,提升了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指标标准,并新增了权益性投资余额标准,对盈利的持续性更加重视。[3][4] 2. 新《办法》增加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出资人,并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4] 3. 新《办法》新增了一般出资人的资质要求,并在公司治理、股权透明度、聚焦核心主业、财务稳健性、信用记录和遏制逃废债等方面明确了出资人的负面清单。[4] 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 1. 新《办法》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严格业务分级监管。[5][6] 2. 新《办法》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列入基础业务,将"从事固定收益类投资"及"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调整至专项业务。[5] 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1. 新《办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支持设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6][7][8] 2. 新《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两个监管指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9][10] 3. 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拨备覆盖率要求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时仍然保留了租赁应收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的要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