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 - 2024 Q2 - 季度财报
600777新潮能源(600777)2024-08-29 17:5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代码为600777,简称为ST新潮[1]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3] -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丁思茗,联系电话为010-87934800[12] - 公司网址为www.xinchaoenergy.com[13] - 公司负责人为刘斌先生[112] - 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为680,049.58万股,注册资本为680,049.58万元[112] - 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销售业务[113] 诉讼风险 - 公司2020年11月被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要求承担差额补足义务35.82亿元,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判承担95.14亿元的赔偿责任[4][5] - 公司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正在等待检察院的决定[5] - 公司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诉讼风险、经营风险等[6] 经营情况 - 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5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27%[16] - 2024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1.7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7%[16] - 2024年1-6月公司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1722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1%[16] - 2024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43%[16] - 2024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354.3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40.32%[16] - 2024年1-6月公司原油报表产量781.09万桶,同比增产2.22%[20] - 2024年1-6月公司天然气报表产量341.54万桶油当量,同比增产15.45%[20] - 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上线页岩油净井数达726口[20] - 报告期内公司油气生产当量稳步提升[20] -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稳步提升[24] 财务情况 - 公司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43.59亿元,同比增长9.27%[26] - 公司2024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4.81亿元,同比增长9.43%[26] - 公司2024年上半年货币资金余额为40.5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8.58%[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衍生金融资产和套期工具(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余额为0,较上年末减少100%[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为0.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7.68%[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套期工具(流动负债)余额为1.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051.27%[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应付账款余额为6.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3.18%[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应交税费余额为0.7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31%[28]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境外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99.90%[29][30] - 公司2024年上半年美国子公司实现净利润1.21亿元[30] 关联交易 - 公司将其他企业组织与新潮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或市场公允价格[47] - 公司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47] - 公司授权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代为行使其持有新潮实业股份的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48][49] - 公司承诺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位[49] - 公司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49] 股东情况 -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6.39%的股份[68] - 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51%的股份[68] -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99%的股份[69] - 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4.98%的股份[69] - 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4.56%的股份[69]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75%的股份[69] - 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2.08%的股份[69] - 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0%的股份[69] - 陈开军持有公司1.36%的股份[69] 其他事项 - 公司曾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材料,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存在违法违规嫌疑[72] - 公司董事会正在对此开展相关核实工作,并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存在合理怀疑[72]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汇能海投逐项核实并说明其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请财务顾问、律师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发表意见[72] - 截至目前汇能海投仍然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直接针对举报内容逐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