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2024 Q2 - 季度财报
601865福莱特(601865)2024-08-27 17:41

财务业绩 - 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98,620,327.99元[6] -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7] - 公司总股数为2,343,039,281股,扣除回购股份后为2,333,924,360股[7] - 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03,410,166.80元(含税)[7]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498,620,327.99元[111] -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112] -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12] - 公司A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和支付,H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以港币支付[112] - 如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113] 经营情况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51%,主要是光伏玻璃新增产能释放导致销售数量的增长[67] - 营业成本同比增长4.14%,主要是光伏玻璃销售数量增长,而部分原材料及能源成本下降抵消了部分增长[67] - 销售费用同比下降9.84%,主要是在铁托盘使用效率的提升,抵消了因光伏玻璃销量增加的影响[67] - 管理费用同比增长21.61%,主要是公司快速发展导致行政管理相关费用增加[67] - 财务费用同比增长19.58%,主要是汇兑收益减少[67] - 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3.70%,主要是研发项目增加,包括为超薄玻璃、超高透光率技术、大窑炉技术及优化生产工艺的自制设备等[6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增加306.53%,主要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67] - 在建工程同比增长57.02%,主要是安徽基地、南通基地光伏玻璃制造项目持续推进[70] - 无形资产同比增长97.74%,主要是采矿权满足确认条件,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转入[70] 公司概况 - 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26] -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36] - 公司在光伏玻璃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自爆率控制等关键技术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38] - 公司是我国最早进入光伏玻璃行业的企业之一,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0][41] - 公司依靠稳定、良好的销售渠道,达到了较大的业务规模,行业地位突出[42] - 公司与全球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优质客户资源[43] - 公司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了光伏玻璃的制造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成品率,增强了产品性价比方面的竞争力[44] - 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并维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45] - 公司的规模优势体现在生产线投资门槛高、规模化采购优势、以及规模化生产提高自动化程度[47][48] - 公司产品通过多项国内外认证,形成了良好的"福莱特"品牌形象[49] - 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50][51] 风险因素 - 公司已披露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13] - 光伏行业波动风险和贸易争端风险[88][90][91] - 美国对东南亚光伏产品加征关税,短期内影响了光伏装机需求[55] - 光伏产业链上游产能持续增加,但供需错配导致价格下降,行业盈利受到挤压[57][58][59][60] 未来发展 - 公司将继续稳健经营,努力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并通过自主研发大型窑炉等方式持续降本增效[62][63][64] - 光伏行业在短期波动后将再次焕发新的活力[65] 股权激励 - 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对14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114] -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30,000万元~60,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用于未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118] 股东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阮洪良、姜瑾华与实际控制人、总裁阮泽云及实际控制人、常务副总裁赵晓非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47] -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148] -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149] -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150] - 公司股东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3] - 公司股东在公司上市后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74] - 公司股东在任职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