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深度谈 -律所谈内控:新公司法下股东异议回购救济制度(上)
-·2024-08-20 00:30

会议主要讨论的核心内容 新公司法下的异议股东回购救济制度 [2][3][4][5] - 新公司法第89条扩充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公司延长营业期限等 [2][3][4] - 新公司法第161条进一步扩展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3][4] - 新公司法第219条规定,公司与持有90%以上股份的公司合并时,被合并公司股东也有回购请求权 [4][5]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实操问题 [6][7][12][13][14][15] - 如果公司不配合提供财务数据,股东可能难以证明公司5年连续盈利 [6][7] - 即使公司有少量分红,但股东可能仍有回购请求权,因为法条要求的是"连续5年不分红" [7][8] - 判断"主要财产"需从资产占比、对经营影响、是否导致根本性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 [8][9] - 股东是否投反对票是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前提,但如果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表达了反对意见 [12][13] - 如果股东持股比例达10%以上,应先尝试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 [13][14] - 即使未明确投反对票,但如果表现出明确反对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异议股东 [14][15] 问答环节重要的提问和回答 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