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表现 - 本集团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的收益约为25,049,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约8,776,000港元或25.9%[9]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的毛利减少约10,279,000港元或48.9%至约10,754,000港元[10] - 本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的每股虽损约为0.39港仙(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每股盈利约为1.51港仙)[10] - 董事不建议就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派付任何股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无)[9] - 本集团分享联营公司业绩亏损301,000港元[10] - 本集团因换算海外业务产生的汇兑差额为亏损351,000港元[10]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本公司录得虏损2,333千港元[11]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本公司的外汇储备为负6,876千港元[11]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三个月,集团收益为25,049千港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6.0%[30] - 集团录得虚损545千港元,去年同期则录得溢利10,711千港元[29] - 每股基本虚损为0.39港仙,去年同期每股基本盈利为1.51港仙[40] - 董事不建议就本季度派付任何股息[41] - 收益由去年同期的33,825,000港元减少约8,776,000港元或25.9%至25,049,000港元,主要是由于暂停电子商务业务付费会员计划[67] - 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62.2%下降至42.9%,主要是由于暂停电子商务业务付费会员计划[69] - 期内虚损约2,353,000港元,而去年同期有溢利约9,995,000港元,主要是由于收益和毛利率下降以及开支增加[79] 业务概况 - 本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网络支援服务、网络连接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13] - 本公司的经营分部包括马来西亚及中国的网络支援服务及网络连接服务,以及中国的电子商务[25] - 网络支援服务及网络连接服务分部收益为20,897千港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7%[29] - 电子商务分部收益为4,152千港元,较去年同期下降74.6%[29] - 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网络支援服务、网络连接服务及电子商务[43] - 本集團開始在中國發展電子商務業務,以跟隨中國發展電子商務政策並把握商機[45] - 電子商務業務為本集團貢獻約4,152,000港元或16.6%的總收益[49] - 網絡支援服務及網絡連接服務分部的收益增加約3,442,000港元或19.7%至約20,897,000港元[55] - 來自中國市場的收益增加約3,219,000港元或391.1%至約4,042,000港元[55] - 本集團預期放棄網絡服務提供商牌照對收益僅將構成短期影響[58] 新业务发展 - 本集团成立了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魔文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为全球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所定制解决方案、NFT交易平台解决方案、以及元宇宙及加密货币等咨询服务[61] - 研发团队已成功开发一个支持多种公有链及多种货币区块链的钱包,以初步评估虚拟资产交易[62] - 本集团认为魔文将会抓住机遇,寻求投资、发展或合作的机会,利用本公司区块链技术优势参与和推广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与应用[63,64] - 本集团将持续利用技术创新,投资於元宇宙概念的基础建设研发[60] 公司治理 - 本公司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未经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审核,但已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阅并获董事会批准刊发[24] - 公司股份於聯交所GEM成功上市,提升資本實力及加強未來發展資源[44] - 公司董事长余德才先生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公司69.39%股权[92] - 公司董事长余德才先生持有公司相关联公司100%股权[93] -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采纳股份奖励计划,该计划已于2023年4月21日获得联交所上市批准[100] - 公司已委任东方汇财证券有限公司为初始受托人[103] - 审核委员会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127] -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并讨论了本集团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惯例、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系统和财务报告事项[128] - 本公司已采纳并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惟主席兼任行政总裁的架构除外[129,130] - 全体董事已遵守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操守守则[131] 其他 - 本公司于2023年7月1日的法定储备为3,441千港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增加至3,629千港元[11] - 本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的累计溢利为11,108千港元[11] - 本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的非控股权益为335千港元[11] - 应用程式的註冊會員數目大幅增加至約5,906,000名[52] - 本集團開始透過應用程式擴展廣告業務,確認廣告收入約4,126,000港元[54] - 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收到中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要求临时查封、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417万元[82] - 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公司附属公司的电商会员卡销售业务不属于传销行为[85][86] - 公司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及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