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及产品情况 - 公司大中华区和美国拥有大量业务,致力于通过产品的发现、开发和商业化解决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12] - 公司目前已有5款商业化产品在大中华区的至少一个地区获得上市批准[12] - 公司成功商业化自身已获批上市产品并从中产生收入的能力[1] - 公司候选产品的临床开发及临床前开发的结果[1] - 相关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候选产品作出审批决定的内容及时间[1] - 公司力求通过加速向患者提供药品、扩充产品管线以及继续保持商业化优势和执行力来实现2025年底前整体盈利的目标[23] - 公司将继续发展"生命之托"(Trust for Life)策略,将其纳入业务和运营[23] - 公司致力于通过创新产品的发现、开发和商业化解决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领域未被满足的巨大医疗需求[118] 公司财务情况 - 公司为自身的营运及业务活动获取资金的能力[1] - 公司2024年上半年产品净收入为187.3百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2%[12] - 公司产品收入成本增加23.7百万美元,主要由于销量上升及产品销售结构变化[28] - 公司与中国内地的推广活动产生0.4百万美元合作收入及0.1百万美元合作收入成本[28] - 公司研发开支减少8.9百万美元,主要由于许可费减少19.3百万美元[29][30] - 公司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增加18.5百万美元[32]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净亏损为133.7百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1%[24] - 公司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增加4.3百万美元[42] - 公司投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2.4百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7百万美元[43] - 公司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69.9百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5.2百万美元[44] - 公司面临外汇风险,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兑美元和港元的汇率波动[48,49] - 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商业化产品收入、研发费用、监管审批成本等[46,47] - 公司目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可满足未来12个月的经营需求[46]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别为630.0百万美元及790.2百万美元[50]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中,两名最大客户共占23%[50]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资本负债率分别为10%及零[51] - 公司2024年上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的总薪酬成本分别为153.4百万美元及141.4百万美元[51]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有4项股权激励计划,包括2015年计划、2017年计划、2022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61]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根据这4项计划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1,522,950股[61] - 报告期内,根据2022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及非购股权奖励可能发行的股份数目占报告期内已发行股份的加权平均数的3.74%[61] - 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获授受限制股份单位[71] - 公司优质参与者、保良参与者、优良参与者、保育参照者获授受限制股份单位[71][72] - 根据2022年计划,公司可授予购股权、股票增值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基于绩效的奖励、非限制性股票及基于现金的奖励[74] - 根据2024年计划,公司可授出购股权、股票增值权、受限制股份、股份单位(包括受限制股份单位)、绩效奖励、非限制性股票及可转换为或基于股份的其他类型奖励[86] 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持股情况 - 公司董事长杜瑩持有公司5.23%的股份[54] - 公司董事John David Diekman持有公司0.08%的股份[54] - 公司董事陈凯先持有公司0.06%的股份[54] - 公司董事Richard Brian Gaynor持有公司0.04%的股份[54] - 公司董事William David Lis持有公司0.06%的股份[54] - 公司董事梁颖宇持有公司0.06%的股份[54] - 公司主要股东包括JPMorgan Chase & Co.、Wellington Management Group LLP、The Capital Group Companies, Inc.等[57][58] - JPMorgan Chase & Co.合计持有公司约12.5%的股份[57] - Wellington Management Group LLP持有公司约10.8%的股份[58] - The Capital Group Companies, Inc.持有公司约6.9%的股份[58] 中国相关风险因素 - 中国政府可能采取措施干预或影响公司的营运[1,9] - 中国内地的经济、政治及社会状况以及政府政策[1,9] -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1,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实施的有关根据中国法律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任何批准、备案或程序性规定[1,9] - 任何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或中国反腐败法律规定或产生相关责任[1,9] - 对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向公司付款的能力实施限制[1,9] - 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利润分派限制[148] 其他 - 公司计划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步动用2021年4月发售的剩余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将于2027年底前全部动用[99] - 公司计划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步动用全球发售的剩余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将于2027年底前悉数动用[102] - 公司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对账表开展工作,并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头发的香港鉴证工作准则第3000号(经修订)所取得的凭证,以独立有限鉴证结论的形式向董事作出报告[103]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财务报表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审核委员会审阅,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差异已于附注19中披露[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