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 公司为大型加速编报公司[5] - 公司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6] - 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报告和证明[6] - 公司不是空壳公司[6] - 公司由创办人兼执行主席俞敏洪先生和执行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楊志輝先生共同持有[1] 财务表现 - 公司2021财年总收入为136.34亿美元,同比增长29%[9] - 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学生人次达到7.4百万,同比增长17%[9] - 2022年5月31日止年度总净营收为31.05亿美元[33] - 2022年5月31日止年度经营亏损为9.83亿美元[33] - 2022年5月31日止年度淨虧損為12.21亿美元[33] - 2022年5月31日止年度每股基本和稀釋淨虧損分別為0.70美元[33] - 2022年5月31日止年度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開支為1.33億美元[33] - 2023年5月31日止年度預計總淨營收為29.98亿美元[33] - 2023年5月31日止年度預計經營利潤為1.90亿美元[33] - 2024年5月31日止年度預計總淨營收為43.14亿美元[33] - 2024年5月31日止年度預計經營利潤為3.50亿美元[33] - 2024年5月31日止年度預計每股基本和稀釋淨利潤分別為0.19美元和0.18美元[33] - 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11.89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4%[38] - 公司总资产为75.32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9%[38] - 公司流动负债总额为30.01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6.8%[38] - 公司总负债为34.8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1%[38] - 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37.7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0%[38] - 公司第三方净营收为43.14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4.0%[36] - 公司经营成本及开支总额为39.6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1%[36] - 公司所得税前利润为4.94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0.1%[36] - 公司净利润为3.2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2%[36] - 公司应收集团公司款项为8.12亿美元[38] 可变利益实体 - 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控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并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15][16][17] - 公司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合约协议[15][16][17] - 公司持有新东方中国100%股权,并通过合约安排控制新东方中国及其学校和附属公司[16] - 公司持有北京迅程100%股权,并通过合约安排控制北京迅程及其附属公司[17]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5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营收分别占公司总计净营收的99.6%、99.5%及99.2%[14] 业务发展 - 公司未来将继续投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如在线教育和直播电商业务[13] - 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继续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和网络覆盖[13] - 公司将通过并购等方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市场[13] 风险因素 - 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控制可变利益实体,但该安排不如直接拥有权有效[2] - 公司面临与可变利益实体合约安排相关的独特风险,如中国政府认为不符合监管限制而受到严厉处罚[2] - 公司面临中国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如新法规可能不允许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对公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3] - 公司面临中国政府对其业务运营的监管和酌情权,可能导致运营和股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 - 公司面临中国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和法规变动的风险,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4] - 公司的运营及海外融资活动须获得中国主管机构的许可[1] - 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已获得必要的牌照和许可[1] - 公司无需经过中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2] - 公司无需即时完成境外上市备案,但未来需就后续发行上市活动完成备案[2] - 中国政府可能加强对公司海外发行及投资的监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批准存在不确定性[3,4] - 根据《外國公司問責法》(HFCAA),若公司连续两年提交由未经PCAOB审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被美国证交会禁止在美国交易[26] - 公司目前预期不会被识别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识别的发行人,但未来仍可能被识别[26] 其他 -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1,647,514,863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5] - 公司主要通过中国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经营业务,其向股东派发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取决于中国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流[27,28] - 中国政府对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转移有所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资金使用[28] - 公司目前并无股息政策,未来如有股息分配需遵守中国相关税收规定[30,31]